为做好武汉分院机关职工继续教育工作,使机关在岗职工的知识不断更新,以提高岗位工作适应能力,建设一支能适应知识创新工程需要的机关管理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形式与要求
1、继续教育可采取岗位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课程进修、学历教育、高级研讨、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在岗职工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2、各部门要把继续教育工作作为部门整体工作的重要部分来抓,根据部门工作情况,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培训学习。每年要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本部门职工的培训计划,注重年轻骨干的培养。
3、机关在岗职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时间不少于72学时。
二、组织与管理
1、机关组织人事处和干部进修学院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机关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
2、个人计划参加培训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30日前申报本年度职工培训或个人学习计划,经审批后纳入分院机关本年度的继续教育总体计划。
4、经批准后的个人继续教育,在培训期间,有关福利、奖金等,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未纳入分院机关职工年度继续教育计划,自行参加学历教育或培训的,其费用由本人自理,其培训学时(凭有效证件)可计入本年度个人继续教育有效时间。
三、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机关继续教育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每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1.5%留作年度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在岗职工继续教育。
2、机关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本着节约、实效、公正、均衡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机关组织人事处根据在岗职工情况确定当年继续教育经费的总额度,开支原则上控制在总额度范围内。
3、凡个人参加学习的在岗职工,需到组织人事处领取《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机关职工培训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分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人事处备案。
4、获准参加培训的职工,学习费用由机关和个人共同承担,培训费或学费(不含书本费或资料费)10000元以内的,单位承担其中的2/3,个人承担1/3;培训费或学费(不含书本费或资料费)10000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比例按7:3计算。获准参加培训的职工,报名时凭培训通知,可报销总学费的1/3,剩下的费用必须待培训结束后持有效证件(毕业证或结业证)报销。
5、经批准由单位资助培训(学历、学位教育等培训)的职工,结业后为单位服务期限为五年。五年内离开单位的,应向单位赔偿教育培训费,费用为每少服务一年赔偿单位资助费用的20%。
6、下列几种情况不属于继续教育经费资助范围:
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学习;
三年内重复申请资助的;
考前辅导班
四、考核办法
1、实行“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办法。各部门要认真统计职工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部门职工学时完成情况报组织人事处。
2、按照培训、考核、任用相结合的原则,将职工培训学习作为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指标。
五、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经分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