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与湖南省人民政府之间的合作,促进湖南科技和经济发展,实施“科教兴湘”战略,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建立全面科技合作关系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200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指示精神,根据双方需求和实际情况,在1984年中科院和湖南省签订的建立全面、长期、稳定科技合作协议和1989年续签院省科技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按照当前形势的发展,签订新一轮合作协议,推进院、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构筑区域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双方共同努力,为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合作内容 (一)根据湖南省在先进制造、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生物医药、信息、能源、建材和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支柱产业或重点企业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或配套技术的需求,结合湖南省国土、资源、环境、生态等方面治理与开发过程中的实际需要,中科院筛选并推荐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科技成果,或统筹优先安排,组织优势科技力量,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共同组织申报或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湖南省提供优惠的合作政策并积极组织协调省内科研机构、有关部门、企业推广转化中科院的科技成果,建立专项合作经费用于支持省院科技合作活动。
(二)中科院积极参与长株潭城市一体化、国家级长沙、株洲高新区等“七区一园三基地”的建设,鼓励研究所在上述地区或园区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消化引进高技术,开发研制新产品。湖南省及时向中科院传送本省科技合作的最新动态和信息,提供科技合作通道,搞好服务。
(三)中科院利用已有的科研及教育资源的基础,积极为湖南省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湖南省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可以选派科技和管理人员到中科院相关单位挂职,进行合作研究、学习深造。中科院根据需求推荐专家和科技人员,到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学、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科技企业担任科技副职或技术顾问。
(四)中科院根据湖南省需要,推荐组织院士和科技专家到湖南省开展讲学、举办学术报告会、召开高新技术领域专业会议等活动,并积极参与湖南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州)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工作,对重大工程项目、重要科研课题立项提供咨询建议。
(五)根据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双方原则同意以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合作方式,拓展新的合作平台,促进湖南省科研和特色产业的发展。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与湖南国家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就水稻分子育种研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将指定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方案。
三、合作的组织与职能
(一)中科院和湖南省分别确定一位院、省领导,协调院省合作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二)成立院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科院院地合作局、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中科院武汉分院、中科院广州分院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院省合作阶段性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合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三)中科院院地合作局、武汉分院和广州分院负责有关研究所与湖南省合作的组织协调。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及市(州)与中科院科技合作的组织协调。
四、合作方式
双方可采取合作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多种合作方式。对双方提出的科技协作项目,由具体合作单位另行签署专项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五、附则
(一)协议中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会议商定。
(二)合作期限自2005年5月起至2011年5月止。
(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科学院
签字: 签字: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于长沙) (于长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