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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为进一步调动科技副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完成院地合作任务和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管理办法》(科发院地字〔2009〕2号)和《2009年科技副职工作实施方案》(院地字〔2009〕2号)的规定,从2009年起“科技副职津贴”、“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及“中组部博士服务团成员津贴和经费”核拨至科技副职任职地区分院,由分院发放至科技副职本人;为了规范科技副职经费的管理,确保武汉分院重点联系区域内科技副职的合法权益,结合武汉分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管理的对象
(一)科技副职经费由“科技副职津贴”、“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及“中组部博士服务团成员津贴和经费”三部分组成。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在湖北、湖南两省担任科技副职,并且由院地合作局当年核定给予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的人员(以下简称科技副职)。
三、经费的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科技副职津贴
1、科技副职津贴的发放标准,严格按照院地合作局当年下拨给武汉分院的科技副职津贴细化明细表执行,派出单位与科技副职派遣任职地区在同一省市(直辖市)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税后1500元;科技副职被派遣到派出单位所在省市(直辖市)以外的区域任职的,其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税后2000元。
2、武汉分院科技处负责科技副职的具体联络,并配合分院财务部门办理科技副职津贴的发放工作。
3、武汉分院财务部门在每年收到院地合作局拨款后,按照当年的科技副职津贴细化明细表和分院科技处的拨款通知,每月按时将津贴发放至科技副职本人。
(二)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
1、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严格按照《2009年科技副职工作实施方案》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2、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是科技副职为国家级贫困县开展相关工作必要的支出。
3、科技副职本人负责提供相关报销凭证,由分院科技合作处审核后,按照分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4、专项经费报销工作必须在当年内完成,不得拖入下一年度。
(三)中组部博士服务团成员津贴和经费
中组部博士服务员成员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科技副职津贴规定执行;中组部博士服务员成员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标准为每年8000元,报销程序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附 则
1、本办法由武汉分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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